相關指引保護企業利益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邱超奕
2025年11月14日08:4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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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競業限制“全員簽約”、對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低償高罰”、頂格設置競業限制期限……近年來,企業和勞動者關於競業限制的糾紛時常引起討論。競業限制,是指企業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就業,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哪些勞動者可納入競業限制范圍?競業限制期間,企業如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並保障勞動者正當的就業擇業權益?如何在防止企業濫用競業限制的同時,更好保護企業利益?不久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有關負責人對讀者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有的企業隨意界定商業秘密,對員工擴大實施競業限制,影響了勞動者就業擇業和職業發展。競業限制應如何合規實施?
答:指引明確,企業實施競業限制,需先確認擁有商業秘密的內容和范疇。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企業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屬於行業內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信息,均不屬於商業秘密的范疇。企業不得將未知悉或未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納入競業限制范圍。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有的企業將大量未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甚至保安、前台人員等均作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納入競業限制范圍。對此,指引明確,僅掌握行業通用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工作中接觸到的僅為企業一般經營信息的勞動者,不負有保密義務。若企業與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競業限制義務,要提前告知理由,說明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
有的企業濫用強勢地位,與勞動者訂立不平等的競業限制協議,如隨意擴大禁止勞動者從業范圍,而不考慮是否與本企業有競爭關系﹔一律將競業限制期限確定為最長的2年,而不考慮勞動者所掌握的經驗、技術、客戶信息等時效,浪費勞動力資源。針對這些問題,指引提出,企業不得利用強勢地位訂立違反法律規定或顯失公平的競業限制協議。要根據企業經營范圍、商業競爭情況和勞動者知悉商業秘密情況等,與勞動者合理約定限制從業的范圍和地域,並盡可能對限制從業企業范圍作出具體、明確的約定,無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約定全國或全世界。競業限制期限應根據勞動者涉密程度和商業秘密時效合理確定。
問:有的企業回避應當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應如何合理確定?
答:經濟補償是企業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違約金是勞動者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需向企業支付的相應金額。實踐中,有的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過低的經濟補償,但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有的以工資中已包含經濟補償為由,不再支付。
指引明確,企業要求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應根據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和商業價值、限制從業范圍、勞動者在職期間工資水平、對勞動者就業擇業和職業發展的影響等,合理確定經濟補償。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低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競業限制期限超過1年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宜低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以貨幣形式按月向勞動者及時支付補償,不得以日常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獎金中已包括補償為由拒絕支付。
另外,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或以各種方式規避競業限制約定的,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並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的數額要根據勞動者泄露商業秘密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合理確定,一般不宜超過經濟補償總額的5倍。
問:有的企業與勞動者因競業限制發生勞動爭議,相關爭議應如何解決?
答:根據指引,企業與勞動者因競業限制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解決。對企業未按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社部門投訴。
《 人民日報 》( 2025年11月14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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